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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政发[2018]10号 关于给予李炜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7-09 16:26:50  来源:<a href='http://' target=_blan   点击次数:

 

李炜,男,社会工作1611班学生,学号:2016137203。
该同学在2018年7月6日的期末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座位且未按要求上交的行为已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书本、笔记本、自备草稿纸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给予李炜同学通报批评。
希望全院学生引以为鉴,在以后的考试中,积极备考,诚信应考,严格遵守学校和我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
2018年7月7日
 
(审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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