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学院概况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296号
  • 0710-3590071
  • 0710-3590071
  • zfxy@hbuas.edu.cn
政法学院政发[2018]11号 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7 17:04:28  来源:<a href='http://' target=_blan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印发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研[2018]2号)文件要求和规定,结合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专业学位导师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在具体指导任务上,校内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侧重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指导;校外兼职导师分为高校导师和实务导师,校外高校导师原则上应具有指导本专业研究生的经历,校外实务导师侧重专业实践指导,原则上在研究生教育实践基地聘请。
 
第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学校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参与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工作,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并主持实施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五条 根据学校及学院的相关要求,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参与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创新,不断提高教学效果;注重加强案例教学,积极进行教材和教学案例的开发。
第六条 自觉督促并全面负责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及职业素养训练等培养环节进行认真指导、监督和考核,并积极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与实践创造条件。同时,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学位评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关于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了确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九条 遴选对象要求
1.须符合《湖北文理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研[2018]2号)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校内申报者,须具有法学、教育学学科门类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或从事该领域教学研究工作十年以上;非学院社会工作专业专任老师且无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背景者,须在三年内完成不少于120小时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3.校外人员由MSW中心根据学校条件和本专业硕士学位点建设需要,择优推荐。
4.持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律师等行业资格证书者或具有社会工作服务、社区管理、司法工作等相关行业经历或实务经验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条 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周期或时间以学校组织为准。
第十一条 具体遴选程序
1.申请人须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向MSW中心提交申请。
2.MSW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人选提交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评审程序与规则》,充分考虑专业学位点建设需要,对申请人的师德、学术、实践及技术水平进行评议,确定候选人推荐名单。
4其它情形
(1)社会工作新增硕士点研究方向骨干教师(其人员以申报《简况表》为准),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直接由学院报学校审批。
(2)在外校已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后调入我校工作且具有本专业领域研究生指导经历者,在本人提出申请后,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章 津贴待遇
第十二条 校内导师按30学时/生·学期,60元/学时核定工作量和绩效。经学院考核合格者,其指导费用由学院从绩效工资中列支。
第十三条 校外兼职导师依据指导学生实践的情况确定工作量,按100元/学时计算报酬。MSW中心负责校外导师工作量的核算,报学院审批。校外兼职导师指导费用从学院学科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导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MSW中心负责本专业导师的日常管理、教学任务安排及年度考核等工作。导师须自觉接受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工作安排及各类教学、实践等考核检查。
第十五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学院根据指导研究生的实际需要及导师年度考核结果,将不定期调整并适当控制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
第十六条 取得导师资格的校内人员,无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背景或从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经历未满三年以上者,须在完成不少于120小时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后,方可参与指导本专业研究生。
第十七条 对取得导师资格的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学院评定委员会同意后,将报请学校取消其导师资格:
1、连续3年没有招收研究生。
2、凡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
3、在学术研究过程中,与所指导研究生合作(以署名为准)的学术成果(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等)发生剽窃或造假行为。
4、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不参加教师培训或出国逾期不归。
5、符合取消导师资格的其它相关规定和协议。
第十八条 导师资格被取消后若申请恢复,需在两年后重新参加导师遴选。导师资格被取消后,其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由学院另行安排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条 若因导师不尽职责、对学位培养质量监管不严而出现有悖于学术道德的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MSW中心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
2018年7月10日
   
(审稿人:)
官方微信
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
微信号
  •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296号
  • 统一服务热线:0710-3590071
  • 传真:0710-3590071
  • 邮箱:zfxy@hbuas.edu.cn

CopyRight 2016-2018     版权所有: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 鄂ICP备08009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