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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政发[2019]2号政法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认定与考核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09 12:46:49  来源:   点击次数:

政法学院政发[2019]1

政法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认定与考核奖励办法

2018年)

根据《湖北文理学院2018年度二级学院目标管理考核与奖惩办法》(校党文规〔20183号)及教务处《二级学院人才培养2018年度重要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限额

教学工作量最低限额标准:每位教师每年的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为2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44学时。

教师编制在学院的双肩挑人员,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减免教学工作量的3/4。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减免教学工作量的1/2;专业负责人、系室主任减免教学工作量的1/3;支部书记和学科办主任减免1/4,教学督导员减免1/5,新聘用的研究生第一学期不考核教学学时。以上减免不累计、不重复,就高不就低。

考取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的教师,攻读博士期间减免一年的教学工作量;经学院批准脱产进修学习的教师,进修时间三个月,减免教学工作量的1/3,进修时间半年,减免教学工作量的1/2;进修时间一年的,不参与教学考核。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

      教学工作量= G1+G2+G3+ G4

1、课堂教学工作量G1

G1=课堂教学时数х权重系数

班级容量权重系数:授课班级学生人数在70人以内的,基本权重系数为1。授课班级学生人数在70人(含70人,下同)以上的,每增加一人,权重系数增加0.01

2、指导论文工作量G2

指导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教学工作量计入实践教学工作量G2:毕业论文按每生10个标准学时计算,学年论文按每生3个标准学时计算。

3、指导青年教师工作量G3

经学院安排,一年内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与业务提高,经学院考核合格,教学工作量G3G3=指导人数(限2人以内)×10个标准学时。

4、教师带队组织学生开展各类人才培养方案中有教学周数的社会调查、专业见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活动,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工作量G4

    各种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含毕业实习)、社会调查工作量G4=K1×K2×实习天数×学生人数/30

K1为实习类别系数:社会调查、认知实习K1=1;专业实习、毕业实习K1=1.2

K2为实习地点:无论市区内外,系数统一为K2=1.2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习、社会调查,若是委托其他单位代管或由学生分散进行的,计上述同类工作量的1/4。特殊情况应事先报学院教学办审批,但工作量G4不得高于上述同类工作量的1/2

实习实践类工作量支付给课程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自主决定分配给相关指导教师。

三、其它教学工作量的核算

1、监考:统一安排的期中、期末考试监考(随堂考试不计入工作量)。每场计1学时。

2、毕业论文答辩:按照答辩小组中每生1学时支付给每位答辩老师。

3、学院认可的其他第二课堂活动(读书会、辩论赛、指导社团等),读书会每学期给予20学时,其他10学时。校级学科竞赛每项10学时。法律诊所实务以案例卷宗计算,每年卷宗不低于15件,每件计10学时,总量控制为150学时,由法学系落实。以上教学工作量的认定须提交符合审核性评估要求的教学档案,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

4. 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奖励10学时、千问计划每门课程奖励5学时。网络课堂经教学办认定后奖励10学时。教学工作量的认定须提交符合审核性评估要求的教学档案,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

四、常规教学业绩奖励

常规教学奖励以超课时工作量为基础,教学工作量以各种形式统计的课时。课时奖励以最后核算为准。计算方法:每节课课酬=(教学业绩总奖励-质量工程奖励)/超课时数。

五、质量工程奖励

所有项目以分统计,分值以学校核算的各项分值为计算标准。名单以教务处提供的为基础,结合学院实际制定。

(一)教学性奖励

1.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记20/项、15/项和10/项;

2.获得学校各类教学竞赛(含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优秀双大纲、优秀教案评选等)一、二、三等奖分别记10/项、5/项和2/项。

省级奖励两倍记分。

(二)专业建设

年度专业建设被认定为优秀的20/个,良好15/个,合格10/个。奖励专业负责人。

(三)本科教学工程

1.新增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业类项目30/项,其它20/项;

2.新增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业类项目记20/项,其它项目15/项;

3.省部级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优秀10/项,合格5/项。

4.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立项5/项。

5.新增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业、平台(基地和实验中心)类项目记10/项,其它项目记5/项;

6.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优秀(或示范性)10/项,合格5/项。

同一项目以最高级别计,不重复计算。

(四)课程教学改革

在课程思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识教育选修课建设、慕课等课程建设与改革项目中,获准学校立项并通过评估(结题)验收:优秀10/项,合格5/项。

(五)教学研究

1.省级教研项目立项10/项,结题3/项;校级教研项目立项3/项,结题1/

2.发表核心期刊教研论文10/篇,普通刊物教研论文3/篇。

(六)教材建设

立体化教材建设成效应用于教学实践并通过验收,优秀记3分,合格记1分;出版1种特色教材记10分。

(七)学生成果

1.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2.指导学生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记10分,一般期刊论文、公开发表作品(含软件著作权登记、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篇(项)记2分。

3.指导新增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国家级记3/项,省级记1/项,校级记0.5/项。

4.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记2/篇。

5.指导学生获学科竞赛、文化体育竞赛等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记5分、3分、2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记2分、1分、0.5分。同一项目同一作品以最高奖励计,不重复计算。

(八)立项的实验室建设当年完成并通过学校验收,学院给予项目负责人1000元奖励。

(九)其他教学考核项目。对纳入教学考核但学校未立项,每个项目学院给予项目负责人1分奖励,分值以对应的学校核算标准为准。

六、学院依照《湖北文理学政法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每学期对每位任课教师至少进行一次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年终计算考核年度内两个学期学生满意度测评成绩的平均分,综合考察其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本科教学工程,分系排名,排名前30%的教师,经教学委员会批准,给予每位教师30学时奖励,由各系根据指标落实。

七、学校兼职教师课酬按照学院专职教师超课时课酬标准发放。

八、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的,从平时预发放业绩津贴的40%中按未完成工作量的实际比例扣除。

九、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学委员会研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 

 

(审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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