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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政发[2019]3号政法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认定与考核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09 12:49:49  来源:   点击次数:

政法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认定与考核奖励办法

2018年)

一、年度科研任务分值核定标准(R):教授:30分;副教授:20分;讲师:10分;助教:5分;具有博士学位者,设相应系数1.5

二、A类科研分值认定标准

(一)科研项目

(1) 项目申报:国家级项目每项记20分,省部级项目每项记10分,市厅级项目每项记5分,校级项目每项记2分。相同文本多次申报不同层次的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记分。

2)项目获批:鄂北区域发展研究中心基金项目每项记2分。

3)项目结题:被立项单位认定验收或办理结题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项目每项分别记15分、10分、5分、3分。横向项目结题每项记2分。

4)项目撤销:主持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未按期验收结题的(不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申请的),分别按每项20分、10分、2分扣除;主持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等被立项单位清理的,分别按每项按50分、20分、10分扣除。

(二)科研成果奖

申报科研成果奖且通过学校审核上报的按如下标准记分:国家级成果奖每项记30分,省部级成果奖每项记20分,市厅级成果奖每项记10分。

(三)学术交流

1)参加国内校外学术会议,一次记2分;参加国内校外学术会议并提交或宣讲论文,一次记4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一次记10分;(参加校外学术会议需向学院提交照片、新闻报道稿)。

2)在学院“双周学术论坛”进行主讲交流,一次记2分;参加一次,记1分。

三、B类科研分值认定标准

(一)科研项目

1.每获批1项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纵向项目,分别认定1005020分;教育部项目、重点项目,设相应系数为1.5

2.横向科研项目,根据实际到帐经费金额,每1万元认定5分。

(二)科研成果奖

    每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根据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300200100分(其中教育部优秀成果奖设调整系数1.5);每项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根据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302010分。

(四)学术论文与著作

1CSSCI来源期刊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给予认定40分;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上发表的论文,每篇给予20分;在普通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给予认定3分。凡在增刊、论文集、非法刊物、内刊等刊发的文章不计分。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每1万字3分; 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类编著每部记10分。

(五)咨询报告

被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党政部门采纳或主要领导批示的咨询报告,每篇分别给予认定1508030分;被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党政部门采纳并形成政府正式文件的咨询报告,每篇分别给予认定20010040分;《智库要报》按5/篇认定;须附相应证明材料。

四、年度科研工作量核算与奖励

(一)年度科研工作量Z A+B;超科研工作量=Z-R;超出的A类科研分值部分不享受奖励。

(二)学院根据年终科研工作量奖励津贴总额,计算超科研工作量的每个分值的奖励标准。

五、附则

(一)未完成相应年度科研工作量者,根据相应比例,从预发业绩津贴的20%中扣除。

(二)所有科研成果的认定,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湖北文理学院”。

(三)对于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仲裁认定或依据学校科技处认定为准。

(四)此办法从201811日起生效,由学院学科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审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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