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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1 09:21:14  来源:邱芳清   点击次数:

 

校政发教〔2017〕5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1日
 
 
 
湖北文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
第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培养计划的总体框架,构建以由学科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核心实验和创新性训练四大模块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 各专业要以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按照基础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等多个递进层次系统设计专业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四条 实验项目是承载实验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每门实验课程均应依据实验教学内容和学时要求,科学编排实验项目。实验项目一般分为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四类项目。不同类型实验的特点和实验目的概括如下:
1、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2、综合性实验:实验内容为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或是跨学科的综合,须运用多方面知识,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所进行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设计性实验: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
4、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结合教师的科研工作所开展的实验研究,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
第五条 凡是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开设的教学实验,无论是否独立设课,都应制定相应的课程教学方案。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教学方案在内容上应包括课程简介、课程的目的和任务、实验教学内容及要求、实验项目学时分配、课程考核方法及要求等;非单独开设的课内实验应在理论课程教学方案中加入实验教学相应的内容。
第六条 实验课程教学方案由各专业组织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教学的教师负责编写。教学方案要结合行业与产业发展形成的新成果、新技术,大力增设综合性、设计性与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占本课程实验的一定比例,并逐步增加。实验教学方案须经集体讨论,专业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实行学校主管校长统一领导、教务处主管、各学院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制定与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学院各专业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方案制定实验教学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实验项目,且实验开出率须达到课程教学方案要求的95%以上。实验教学任务经教务处审核后,下达到各实验中心。
第九条 编制实验教学安排。实验课由承担任务的实验中心与教务处协商安排实验时间,并列入班级教学课表。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实验课表的进度按时开出实验。
第十条 实验教学必须安排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对于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组织试做试讲,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作为开展实验教学的主体,必须明确实验教学工作的流程,严格按照教学工作规范落实好每一个环节,认真履职。各学院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的检查,促进实验教学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上课前须准备好实验课程教学方案、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实验安排表等相关材料,仔细检查仪器设备、耗材是否完好,并根据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进行预实验。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验操作前,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解实验目的、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及实验过程等,并要求学生以适当形式学习《学生实验守则》等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及时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十五条 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及技术人员应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做好实验过程记载,并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无故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不得隐匿、销毁,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十七条 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学生因请假缺做实验的需补做。
第五章 实验教学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的考核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和学生实验能力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理论的应用、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实验态度、实验结果的准确度等。
第十九条 所有开设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考核,每门实验课程教学方案中都应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明确实验考核方式、实验成绩考核标准和计算方法。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加强对学生实验技能与操作能力的考核,并将学生的平时实验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成绩与其理论课成绩综合为该课程的总成绩,实验课所占的比例按实验教学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对无故不参加实验或缺做1/3实验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实验课的考核,该实验课的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六章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要主动开展实验教学管理手段、实验内容、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改进实验教学管理手段。充分利用现有的科学管理手段和校园网络资源,逐步推进学生实验网上预约、网上预习、网上提交报告等管理形式,实现实验教学的网络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的效益,使实验教学的管理真正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十四条 不断更新实验内容。加强产学研合作,增强面向产品研发的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促进专业实验与工程训练、社会应用等相结合,不断调整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充分利用现有教学和科研平台条件,开发有一定难度的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促进教学科研良性互动,实现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内容的有效转化,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鼓励实验教师通过共享和自主研发等形式,不断丰富实验教学优质资源,为学生课外学习提供网上学习平台;加快实验教材更新,推动教师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行业生产实际和学生研究性学习编写适合特色人才培养的新型实验教材。
第二十六条 不断完善以学生为中心的实验教学模式。根据不同实验课程的特点,引入现代技术,完善实验教学网络平台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资源,推行网上视频演示、虚拟仿真实验与实物实验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形成以自主式、合作式、研究式为主的学习方式。
第七章 实验教学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资料是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和评价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要负责实验教学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各实验中心要安排专人进行分类、存档,保证教学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每门实验课程的教学资料主要包括:实验课程教学方案、实验指导书(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应单独编写或选用实验教材)、教师试做报告、学生实验安排、学生实验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学生成绩考核记载、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活动记录与成果、学生在实验室参加的创新活动记录与成果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实验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印发
                                          
(审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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