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党内监督的内涵与成效
《人民日报》( 2017年03月27日 07 版)
党内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法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各级组织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明显增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加强,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气象。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基本遵循。但是,目前仍有少数人对党内监督不理解、不支持,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在社会上仍有市场。因此,澄清模糊观点,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党内监督的内涵及近年来党内监督取得的积极成效,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党内监督绝不是“左手监督右手”
有人把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比喻成左右手,认为党内监督是“左手监督右手”,归根结底是自己监督自己,没有威慑力,不彻底。他们认为,“自己的刀修不了自己的把”,党内监督行不通,必须走“异体监督”的路子,靠外力来监督执政党。这种观点经不起推敲。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起决定性作用;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外部条件,起辅助性作用。因此,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关键在于发挥内因的决定性作用,紧紧抓住党内监督这一中心环节。从现实情况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内监督绝不是走形式,而是动真格的。据统计,2016年1月—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党内违规违纪问题3.58万起,处理党员干部5.08万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75万人,有3200多名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正是因为党内监督持续发力,政治生态才得以不断净化,“不敢腐”氛围才日趋浓厚。
“异体监督”的本质是权力制衡,是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变种。一些人主张用“异体监督”取代党内监督,目的是要否定党内监督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而否定我们党在管党治党问题上的主导权。苏联亡党亡国的深刻教训和我们党90多年党建工作的经验充分证明:放弃管党治党的主导权,就是放弃党的领导权,必然走上改旗易帜的邪路,落入西式民主的陷阱。我们绝不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有充分的自信走出一条依靠党内监督实现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新路。
党内监督绝不允许“灯下黑”
“灯下黑”本义是指用灯光照明时,由于被灯具自身遮挡,在灯下产生了阴暗区域。这个词被引入党内政治生活领域,是指作为党内监督核心主体的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有人认为,监督权力集中在纪检监察部门,其内部势必出现监督缺失,形成“灯下黑”。
对于“灯下黑”问题,我们党并不回避,而是以铁的手腕来治理。我们党强调,要零容忍惩治腐败,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防止“灯下黑”,严肃处理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突出问题,清理好门户,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督办了一批“内部人”“自己人”“娘家人”,做到了铁面无私。
针对如何破解“灯下黑”的难题,《条例》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这就为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执纪人员的监督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条例》同时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明确负责监督执纪的“自己人”也在监督范围之内。《条例》还规定,“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下级党委有权“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落实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这些具体规定,为有效解决“灯下黑”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党内监督重在管住 “一把手”
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一把手”则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一把手”违法乱纪,形成连锁反应,造成了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有人认为,“一把手”之所以难监督,就在于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太大,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于是出现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局面。这种观念尽管片面,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党内监督存在“一把手监督难”的突出问题。
“一把手监督难”是世界性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条例》明文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这为上级党委监督下级党政“一把手”、同级纪委监督同级党政“一把手”、普通党员监督本单位本部门党政“一把手”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方向。毫无疑问,随着《准则》和《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一把手”的监督必将更加深入、更加规范、更加有效。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