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孙立智胡凤娇)“道虽学不行不至”,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更是需要躬行实践为先。为了更加深入了解法院实务运作,增加实践经验和阅历,于2018年7月16日上午,由孙立智、邓喜莲两位老师带领着张蕙、曾娟、胡凤娇三位法学专业同学前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暑期三进”的调研活动。
法院作为司法活动的核心机构,有着严谨的运作体系和机构,更是掌握司法裁判的神圣所在。活动伊始,一行五人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来到了诉讼服务大厅。在参观和了解法院内部结构和职责分工后,为更加深入体会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操作,遂来到民二庭,在了解法官的日常工作和翻看卷宗后,三位同学对案件中许多法律问题产生了共鸣,欣喜的发现曾在课堂上讨论过的问题在一些卷宗中都大有体现,真切的感受到了理论知识和审判实践的巧妙结合。同时,也产生了不少疑问,民二庭庭长彭法官在与同学们的交流中对同学们疑惑做出了详细的解答。胡凤娇同学在翻看卷宗时发现了不少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对此她问道:“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对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法院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彭法官解释道:“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在程序构造、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等方面都与普通民事诉讼有着较大的区别,由于司法经验的欠缺和规则的不成熟,法律规定也只有寥寥数语,实际操作中遇到不少问题。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裁定支持案外人的异议主张,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所提起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的异议之诉。二是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主张后,案外人不服该裁定,所提起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的异议之诉。由于司法制度的欠缺,在实践中的模糊性,法官在审案时也主要依据上述法条分两种情况判案,也就不存在利益平衡的问题。”此外,张蕙同学就“在襄阳地区是否发生过舆论影响司法裁判的事件?对此法院的态度如何?”向彭法官请教。彭法官回答道:“在襄阳地区这类案件发生的不多,甚至说在实践中舆论能够影响司法的案件占极少数,除非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法官判案时难免受到不同利益和价值观念的影响,但不能因此置法不顾,法官在判案时本着以最大程度追求客观公正为己任。”在交流过程中,彭法官耐心的为同学们答疑解惑,法官与法学生两者的思维相互碰撞,进一步打开了同学们的视野。
此次调研活动的展开,使同学们走出课堂,走进实践的大课堂——法院。以探究追问的形式,实地考察,亲历审判过程与法官面对面交流。在感受法律魅力的同时,真正了解到现实中的审判与诉讼的多种处理方式,有助于同学们进一步掌握法律实务,增强思辨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