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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5 10:28:22  来源:   点击次数: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9日
 
 
湖北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90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鄂财行一发〔2016〕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地点,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必须如实填写《湖北文理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乘坐交通工具、出发时间、返回时间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如下:
(一)副校级领导出差须由书记、校长审批。
(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出差须由该单位(部门)
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领导、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若因出差任务紧急、路途较远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便,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前履行审批手续,由差旅费审批人负责审批。
凡事先未获得批准乘坐飞机的,只能按上述标准报销相当火车票的费用。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相关规定。报销机票应出具电子机票,并附登机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条 公务出差一般应以最短路线往返,如需绕道,须注明理由,并报经差旅费审批人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经单位批准公费到外地进修、学习的人员,每学期可报销一次襄阳至学习地往返车船票。除此之外,不再报销其它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考虑到安全因素,学校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自驾车。确因特殊情况,经上级领导批准自驾车的,凭据报销往来目的地的路桥通行费。对于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武汉出差,定点在湖北文理学院教职工服务中心住宿。
若因教职工服务中心床位不足不能入住的,应由教职工服务中心批准并统一协调安排到他处住宿。
            若因教职工参加会议或培训要求统一安排住宿的或者办事地点离教职工服务中心太远,不便在教职工服务中心住宿的,必须事前履行审批手续,由教职工服务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武汉出差,不在教职工服务中心住宿的,校级领导、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50元。
第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武汉以外湖北省以内出差,校级领导、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学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省财政厅公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实践、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类工作队人员,应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襄阳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襄阳各县市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参加党校学习的干部和到其他高校进修学习的教师,并集中住宿的,学习期间按下列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每人每天15元;3-6个月(含6个月)的,每人每天12元;6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10元。学费中包含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寒暑假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教师带学生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襄阳各县市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符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审批单、城市间交通发票,在教职工服务中心住宿的,需提供教职工服务中心住宿结算单,不在教职工服务中心住宿的,需提供住宿费发票、住宿费清单,若宾馆不能提供住宿费清单,可在发票背面注明“本宾馆不能提供住宿费清单”,并加盖宾馆公章。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费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按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鄂财办行〔2014〕189号]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出差审批、规模控制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一经查实,追回多报金额,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
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议、短期学习(培训)的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附会议、培训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应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开支,不得回学校列支报销;会议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期间,市内交通费减半报销。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规定派往合作单位、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此期间的各项补助按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发财〔2014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审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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