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16〕3号
湖北文理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方案
为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标准》的实施工作在学校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体育学院、院医院、学生工作处(部)、各二级学院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专业学生必须按照《标准》要求参加测试,否则不予记录成绩,不能毕业。《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标准》中体能项目的测试成绩可与体育课中体能项目的测试成绩通用;《标准》中身体形态、身体机能项目的测试结果可与当年学生体质健康监测通用。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大学体育部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见附件二),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二、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达到优秀等级者,方可获奖学金。对《标准》测评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50分以上为合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
三、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院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并获得学校表彰、奖励者。
(二)对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四、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附件3),经学生所在学院证明(附带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大学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部分项目,《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从对学生身心健康极端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六、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准确、简便易行,学校选用的测试器材为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达到测试要求的合格产品,推进网络管理化管理(网站:pe.hbuas.edu.cn;微信公众平台:hbuas_sport),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七、测试时间:新生入校后于当年11月测试;二、三年级(五年制的四年级)分别于3、4、5月份测试,测试完成后给予不及格学生一次补测。毕业年级本、专科学生最后一学年的测试,提前至毕业前一年6月进行测试,测试不及格学生,在规定时间进行一次补测。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2、湖北文理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3、湖北文理学院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教务处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1: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
一、说明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2.本标准的修订坚持健康第一,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有关要求,着重提高《标准》应用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着重强化其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着重提高其教育监测和绩效评价的支撑能力。
3.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4.本标准将适用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初中、高中按每个年级为一组,其中小学为6组、初中为3组、高中为3组。大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
5.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各组别的测试指标均为必测指标。其中,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
6.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小学的加分指标为1分钟跳绳,加分幅度为20分;初中、高中和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7.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8.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1~6)。特殊学制的学校,在填写登记卡时可以按规定和需求相应地增减栏目。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9.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10.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11.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标准》测试数据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审核后,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测试和数据上传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2.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二、单项指标与权重
测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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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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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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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一年级至大学四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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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指数(B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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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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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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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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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一、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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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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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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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位体前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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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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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跳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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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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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三、四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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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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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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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位体前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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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分钟跳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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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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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仰卧起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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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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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五、六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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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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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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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位体前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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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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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跳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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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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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仰卧起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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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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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8往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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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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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高中、大学各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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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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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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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位体前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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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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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定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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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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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
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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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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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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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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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体重指数(BMI)=体重(千克)/身高2(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