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教〔2016〕35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教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教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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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教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校政发教〔2015〕36号)和《湖北文理学院报销管理办法》(校政发财〔2013〕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实习环节管理,保证教学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提高教学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实习经费来源及标准
教学实习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每年将教学实习经费预算到各二级学院。
教学实习经费预算标准。学校按在校生学生人数下达实习经费预算。非毕业班学生,文理类专业220元/人,工学、医学、艺术类专业320元/人;毕业班学生400元/人。
二、教学实习经费使用原则
教学实习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结余收回”的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教学实习经费是专项用于支付本(专)科生实习环节中的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项目的开支,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厉行节约原则。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实习安排应就近不就远,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
(三)结余收回原则。当年结余的教学实习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
三、教学实习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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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差旅费:指教师联系、组织、带队和检查学生实习的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教师差旅费开支按《湖北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发财〔2016〕4号)执行。
(二)学生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二级学院统一安排的集中实习学生,可报销在实习中发生的到实习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需要统一包车时,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控制使用。自主实习的学生只报销在实习中发生的由学校到实习点的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且总经费不得超预算标准。
(三)实习教学管理费:指接纳实习教学单位规定的教学管理费、出入实习地点证件费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标准执行。
(四)门票费:指美术学院学生到景点写生、地理旅游专业学生到旅游景点实习产生的门票费。
(五)实习教学资料费:指实习教学期间教学材料印刷费、复印费等。按照实习教学计划执行。
(六)耗材费:指实习教学期间的材料消耗费。按照实习教学计划执行。
(七)指导费及授课酬金:指聘请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及授课费。不得高于学校(或学院)外聘教师课酬发放的标准。
(八)学生实习期间保险费:是指二级学院为实习学生购买的意外事故伤害风险、其他人身伤害风险等主要保险。
(九)实习学生交通补助费:集中安排在市区内实习的学生,可以发放市区交通补助。交通补助按每人每天4—8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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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习基地的建设费:安排学生在签约基地进行集中实习时,用于改善学生的实习实训场所和住宿条件需要添置的用品用具。
四、教学实习经费报销
(一)教学实习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对集中实习的,实习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凭学生实习方案、实习安排表、交通补助发放明细及经费报销票据,按照《湖北文理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校政发财〔2013〕3号)办理审批手续,到计财处一次性办理报销。
(二)自主实习的学生交通费,由二级学院收齐全部的票据,根据实习学生实习方案、实习学生个人申请及审批手续进行严格审核。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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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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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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